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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20-10-16 17:04:46 1344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浙教计[2013]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1-12   发布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务公开和中小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公开。

  第三条

  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学校全覆盖、信息全透明、过程全监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落实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食堂信息公开工作,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食堂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开展食堂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一)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含营养改善计划)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含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中小学校食堂大宗原材料招标采购信息; (四)中小学校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中标单位情况; (五)中小学校(含营养改善计划)集中供餐企业、托餐单位(个人)名单; (六)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七)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收支及结余汇总情况(分季度、年度公布);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中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一)本校食堂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学校工作机构及负责人,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的受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情况; (三)每周(日)食堂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名目、数量、金额、供货单位(个人)、采购人、验收人等; (四)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五)学校食堂(含营养改善计划)的月度(年度)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 (六)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名单,学校食堂公务接待支出情况; (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托管)单位情况,或学生伙食集中供餐(托餐)单位(个人)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八条

  中小学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各地、各学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息公开。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设立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宣传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官方微博等形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宣传窗)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书面通知(信函)、短信等方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小学校若存在不履行食堂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食堂信息、隐瞒或者伪造食堂信息等情况,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执行情况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各地中小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情况列入对各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小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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