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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20-10-21 15:02:03 672 来源:慧团膳

导语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9 实施日期:1998-08-29 发布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促进我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食品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摊贩和职工食堂。

第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必须根据本《办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符合标准的,方能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和平面布局要求

第四条

生产经营食品的场地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通风、日照良好、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便于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地方。食品生产场地应建在烟囱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周围30米以内无垃圾站(围)、坑式厕所、污水坑、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源。

第五条

食品生产工厂厂区道路布局要合理,运输食品和运输废弃物的道路及出入口应分开,厂区及生产车间周围环境应达到绿化、净化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区、生产加工辅助区和生活区应分开,其面积大小均应与生产加工量相适应。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有相应的原料库、成品库。

第六条

餐饮业的餐厅与制作间及辅助间用房的面积比例应为1:1,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区分开。

第七条

奶牛场应设兽医检疫室、饲料储存室、消毒室、冷藏室、奶牛运动场、病牛隔离室。

第八条

冷饮生产单位应设机房、原料库房、煮料间、生产间、包冰间、冷闸、零售批发间、包装箱存放洗消间。低温冷冻库应设预冷间。 饮料生产单位应设原料用水净化消毒间、锅炉房、配料间、灌装间、洗瓶间、空瓶堆放场。

第九条

酱食和调味品加工厂应设蒸料间、制曲间、发酵间、晒场、灌装间、菌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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