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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

2020-10-21 15:09:42 1176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食[2011]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7 实施日期:2011-05-27 发布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行为,加强对日常检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日常检查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检查是指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日常检查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发和使用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市、县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本级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检查。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以对下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检查,也可以把自己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下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日常检查。

第四条

日常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办理、监督检查、量化分级、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次数。对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得超过四次。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或本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后六个月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实施首次日常检查。

第六条

日常检查中,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有关证据。

第七条

日常检查应当针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五)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八)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九)用水的卫生情况;(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实施日常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日常检查:(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三)按照《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见附件)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记录,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四)汇总现场检查情况,在《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上作出明确的检查结论;(五)经核对无误的日常检查记录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陈述申辩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九条

根据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日常检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指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一旦违反,必须立案查处。重点项是指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违法行为具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但性质相对较轻,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一般项是除关键项、重点项外的其他项目,其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现场予以纠正。

第十条

实施日常检查应当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当即作出如下处理结论:(一)没有违反任何检查项目的,作出“符合要求”的结论;(二)违反一般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三)违反重点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限××日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的意见。(四)违反关键项的,列明所违反项的序号,作出“涉嫌违反××,等待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人员填写《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记录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适当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来开展日常检查的情况汇总报上一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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