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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10-28 15:25:45 1149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云食药监食安[2012]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发布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以指导和推动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活动。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同时对各州、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各州、市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不断提升考核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考核人员应严格执行考核要求和纪律,坚持标准,清正廉洁,确保考核结果公正、权威。

第六条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适当调整和制定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内容为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监督抽验与调查评价情况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等。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考核包括机构设置及监管人员配备、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二)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四)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工作情况;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六)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情况; (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食物中毒事故情况; (九)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及时上报、发布相关信息情况; (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情况。

第十条

监督抽验与调查评价数据应包括高风险食品、餐饮具等检验情况。

第十一条

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应包括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监管状况的评价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及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制。省局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对各州、市局的考核,各州、市局参照省局考核方案对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于每年第二季度下发考核方案,明确考核项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考核办法和方案组织自查自评,于每年12月10前书面上报自查自评报告和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人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或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按照考核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形成书面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公众满意度调查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人群,采用现场问卷、媒体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鼓励各地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中积极创新。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突破、有创新、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实施后有明显成效的项目酌情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结果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权重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创先进资格: (一)餐饮服务环节发生Ⅲ级以上(包括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谎报,或因监管工作失职导致对事故处置不力,事故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并经查实的; (四)被考核部门认定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对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评价,由上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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