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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0-10-28 15:35:56 1061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徐价服[05]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9 实施日期:2005-09-01 发布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市区餐饮行业价格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辖区价格部门负责。

第四条

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严禁牟取暴利。餐饮经营者制定价格时,要以经营成本为基础,以当地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为指导,合理制定价格。

第七条

严禁价格欺诈。提倡餐饮经营者采用成品或半成品出样公示消费者,防止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严禁计量不符、质价不符、承诺不兑现等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八条

严禁价格歧视。在同一饭店内菜肴、面点、酒类等食品的标价,应当实行同一品种、同一质量、同一价格,不能因服务对象不同而实行歧视性价格。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之外的有偿服务,应事前标明、公示,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餐饮业明码标价分为价目簿、价目表、价目牌、标价签等方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经营者应按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一)菜肴、面点类标价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主料重量、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酒水价格应当按有关规定标价。鲜活、海鲜类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应当标明当日实际销售价格。(二)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加工、制作、经销的各种食品,应当具有成本核算资料。消费者结算时应提供消费清单,并为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凭证。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标价,蒙骗消费者;(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三)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价格;(四)采取混淆服务等级或计价、计量欺诈手段,多收费用;(五)采取诱骗性用语进行不实价格宣传、虚假降价,对同种商品或服务使用两套价格不一的标价签和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六)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有暴利行为的;(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价格部门应加强餐饮业价格行为监管,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徐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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